2017年上半年,我公司員工張燕同志經過組織推薦,法院面試、座談、考察和政審,在公示征詢社會各界意見后,由蘇州市姑蘇區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正式任命為姑蘇區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
希望張燕同志在今后的陪審工作中,以公平正義作為自己的追求,不辱使命,在推進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強化司法監督,提高司法公信工作中發揮人民陪審員的重要作用。
小知識:
1、人民陪審員制度,指國家審判機關審判案件時吸收非職業法官作為陪審員,與職業法官或職業審判員一起審判案件的一種司法制度。
2、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的案件范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修正)》規定,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人民陪審員可以參審的案件為第一審案件,具體為: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案件。
3、人民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人民法院組織法和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陪審員在執行職務期間,同審判員具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規定了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對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獨立行使表決權等,賦予了陪審員與審判員同等的權利。